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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大力整治险资股权投资风险 不允许“名股实债”

2018-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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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近年债券违约事件频发、“名股实债”风险聚集的情况下,1月5日,保监会对外发布《关于保险资金设立股权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对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股权投资计划业务进行规范,防范保险资金以通道、嵌套、名股实债等方式开展股权投资计划业务,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

  《通知》要求,股权投资计划的投资收益应当与投资标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严防以“名股实债”方式变相抬高实体企业融资成本。根据“定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性特征,《通知》规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计划时,禁止设置明确的回报预期且定期向投资人支付固定投资回报,禁止约定股权计划到期强制性由被投资企业或关联第三方赎回投资本金。

  “名股实债”并非仅存于保险业,在整个金融领域都有类似的问题,但由于股权投资计划的实施与保险资金的长期性相匹配,许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纷纷尝试,据中国保险资管协会披露,截至2017年11月底,保险资金的股权投资计划注册金额为488.5亿元。

  从具体表现来看,“名股实债”指的是在股权投资时并非长期稳定的投资,而是通过沟通和协议,约定明确的回报预期和股权投资期限,在到期后,被投资方采取回购的方式按照回报预期赎回股权。业内人士指出,“名股实债”的资金虽不会计入企业的负债,但由于这部分投资表面上为股权投资,所以在企业经营不善、出现亏损,甚至无力偿还“实债”时,便会引发股权纠纷、资金断流、违约或爽约等风险。

  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看来,此前的股权投资计划主要面向重大的基础设施项目等实体经济,融资主体实质上是地方政府或国有企业,不仅关心融资成本和期限,在某些时候更加关注资金的结构性功能,即很多时候一些项目并不缺乏债务资金融资渠道,而是缺乏资本金来源,希望能够获取可作为项目资本金的资金。

  对于“名股实债”出现的主要原因,朱俊生指出,保险资金一方面在自身资金运用压力以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迎合融资方对项目资本金的需求,另一方面也是基于风险以及投资管理能力的考虑。另外,此前由于各领域对资管业务的监管尺度不一,不同领域资管机构市场待遇不平等,一些机构通过通道、嵌套等手段套取监管红利,也变相增加了交易成本,这也是保监会规范保险资金股权投资计划的主要因素。

  同时,保监会也指出,禁止“名股实债”是为了切实体现股权投资计划业务的资本属性和权益投资特点,避免变相违规增加地方政府债务规模,避免增加实体企业融资成本。“新规可以规范实践中存在的"名股实债"与通道业务,减少险资以这种方式进入实体经济,有助于险资的规范运作与防控潜在的风险。对于地方政府及其相关的国企而言,则可以抑制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的违规增加,有利于防控金融和财政风险。” 朱俊生认为,为了做真正意义上的股权投资计划,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需要提升价值甄别、产品开发、风险管控、投后管理等全业务链的投资能力,尤其是对股权的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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